明承唐律,唐朝时候例、条例,叫做格和条格,都是由皇帝的旨意编纂修改,最后形成一种对律法的补充条文。
新朝雅政,皇帝登基后,就会废除前代皇帝下的条例。
然后从历代中条例中,选择补充,为满足当下的社会矛盾,符合当下社会现状,进行修改,最后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条例。
大明的条例,是一个不断革故鼎新的过程,皇帝每次登基都废除,然后审核选择历代条例,进行补充订正。
比如弘治十三年的《问刑条例》,就是如此诞生,对大明律法的补充,地方官员可以援引进行判刑。
朱祁钰还没做皇帝,还是老师的时候,就知道一件趣事。
蛮清朝入关之后,对条例的意义,并不是很理解,直接颁发了《大清律例》。
然后新皇登基,也不会废除前代条例,条例越来越多,最后高达1870条的条例。
哪怕是精通刑名的官员,都无法援引大清律例去判刑,因为自相矛盾的地方,实在是太多太多了,最后就成了真正的人治。
朱祁钰看着偌大的京师讲武堂,颇为感慨,终于被他做成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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