至于六科的执奏权,听起来好听,但是,也有严重的限制。
首先,这种权力,虽然类似于唐朝门下省的封驳权,朝堂当中也惯称为封还,封驳权,但是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。
门下省有宰相之权,所谓封驳,是指驳回圣旨,由中书省重新拟定,这是门下省的固有之权,不必经过任何人,包括皇帝在内。
但是,六科的执奏权,从名字上就就可以看出,这本质上是一种复核权。
意思是,诏书下发到六科,由六科的官员进行复审复核,查验是否有疏漏或者不合典制之处。
如果有的话,六科官员可暂时不予下发,持诏书进宫禀明情况,奏请皇帝是否要进行修改,此谓之执奏。
这个过程当中,六科执行的是查验的功能,并不具备驳斥的权力。
说白了,即便诏旨是错的,不符合典制的,六科也最多只能向皇帝申辩执奏。
如果皇帝一意孤行,六科是没有权力驳回圣旨的。
这是其一,也是最本质上的限制,执奏只能延缓诏书下达的流程,只要皇帝的意志足够坚定,并不能真正阻拦诏书的下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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