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果真无干耶?”赵志皋摇了摇头,道:“我知乡梓诸公皆以为商税乃是恶税,然则方才蛟门兄所吟柳三变之词便是出自宋时……试问宋时商税如何?”
沈一贯愕然一怔,继而闭口不言。
呃,这要说宋朝的商税,那就有点打沈一贯的脸了。
商税收入是宋朝重要的财政来源,两宋三百年间,商税征收与日俱增,不仅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,也使国家的财政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。在这一进程中,宋朝认真的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商税制度。
宋朝开国之初,对商税征收即十分重视,制定了商税则例。陈傅良就说过:“我艺祖开基之岁,首定商税则例,自后累朝守为家法。”
这里的“则例”即是对商业活动征税的条例和规定,它打破了割据时代诸国的地方性征商体制,而代之以全国性、统一的征商条例,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流通,限制税务征收畸轻畸重,保护商旅。
当然,具体的执行情况也要做认真分析,商税则例的内容前后也是有变化的。
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制定的则例称:“凡帛什器、香药、宝货、羊豕、民间典卖庄田、店宅、马、牛、驴、骡、橐驼,及商人贩盐皆算。”
从中可知则例起初只列应税物名,具体税率方面,过税按货价的2%、住税按3%计算,但没有各色货物税钱的数目。
为了促进商税则例的执行,宋朝政府还采用揭榜置壁、公之于众的办法,把应当纳税的商品名目令各级政府书于税务、官署、交通要道的墙壁上,“当算之物,令有司件析,颁行天下,揭于板榜,置官宇之屋壁,以遵守焉”。
这个制度对于限制地方政府私增苛捐杂税,保护商人利益,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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