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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09章 召对争锋(上) (3 / 7)

作者:云无风 最后更新:2025/5/13 0:53:41
        而群体中,朋友之间的关系,则是主观的、主动的、是可以选择的,和则聚、不和则分,充满了自由。

        没有社会意识,关于人类的存在和组织形式就必然发生扭曲,这才有了法国卢梭的《社会契约论》,这个所谓“现代民主制度”的基石。其实这个东西并不复杂,也算不得高端,它的本质就是个人让渡部分权力和自由给国家,换取国家对个人的有限保护。

        这里多说一句,《社会契约论》里的“社会”,英文是,意思本来就是群居、人群,当年日本人自作聪明地误译为“社会”,结果遗患至今——人家的本意和中国人理解的意思在本质上就有区别。

        也就是说,“现代民主制度”下,政府是基于个人授权产生的,政府的“合法性”取决于个人选票授权,政府对个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个人层面的契约范围之内,个人选民关注的是,政府是否损害个人权利根据契约,而不是政府能否对自己提供充分的保护。

        既然个人让渡的权力本就有限,那么政府的责任自然也是有限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打个比方,过去欧洲人的决斗,一定要在现场的法官、警察监督和公正之下举行,为什么?因为他们法官和警察的责任,是保障决斗的过程符合契约,而当事人的生死结果并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就是基于个人契约的、有限责任的政府,即小政府。

        但中国不同,历来中国的政府都不是基于个人契约、个人授权的,其合法性不取决于个人。从古至今,中国的政府都是基于社会要求、社会授权、由社会精英选拔组建或战争获胜,对社会中的每个人承担无限责任,其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所有成员对其尽责结果的认定、而不是其产生的过程。

        换句话说,在汉文化中,社会是个人的存在方式,那么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,朝廷也好,政府也罢,就都必须“以民为本”,对所有人的生存和发展负总责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就是基于社会的、无限责任的政府,即大政府。

        做个对比,美国警察救人只是一种“工作服务”,这个“服务”的前提不足以让他抛弃自己的生命、健康去满足。而中国警察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社会每个成员的人身安全,为此他们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换取获救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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