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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98章 “改个号,娶个小”(为盟主曹面子加更) (2 / 6)

作者:云无风 最后更新:2025/5/13 0:53:41
        而且,明代纳妾还需要有娶妾婚书。《万书萃宝》上记载有当时的一份娶妾婚书:“某里某境某人有诉:生自养女子,立名某娘奴,年已长成,凭某人某氏,议配某境某人为侧室,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,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。

        本女的系亲生自养女子,并不曾受人财礼,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。如有此色,及走闪散,出自某跟寻送还。倘风水不虞,此乃天命,与银主无干。今欲聘证,故立婚书为照。”

        从这份婚书看,其内容应该包括:证明这个女子是亲生自养、自愿嫁给他人为妾、已受婚聘财礼,如果该女子逃亡,男方负责追还,女子若嫁后死亡,与男方无关等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 正是因为其内容与卖契相似,所以民间一般不把纳妾婚书称为婚书,而是称为婚契。《水浒传》第三回中郑屠霸占金翠莲时,就要写一份“三千贯的虚钱买契”。明承宋制甚多,此处也是一样。

        所以明代纳妾是必须订立契约的,即必须有娶妾婚书。而纳妾的过程和礼仪则与娶妻相似,区别也不甚大。

        既然如此,那么问题就来了:首先,既然“妾通买卖”,按理说高务实就得给“卖”妾给他的人一笔“买妾之资”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而现在孟古哲哲到底应该算叶赫东城贝勒纳林布禄“卖”给他的,还是应该算皇帝陛下“卖”给他的?如果高务实要“买妾”,这笔钱应该给谁,亦或者到底要不要给?

        如果算纳林布禄“卖”给他,那么高务实给一笔钱与纳林布禄是说得过去的,可如果算皇帝陛下“卖”给他的呢?皇上说的是“赏赐”,原则上不构成买卖关系,这钱还给不给?

        不要以为这无关紧要,其实关系很大:倘若不给,这妾就不好认为是妾,但是此前又没有合适的例子作为参照,那么孟古哲哲的身份地位就很特殊了。

        倘若是在别的人家,一个皇帝赐予的女子,又不好被当做妾侍看待,在其家中的地位搞不好能和正室抗礼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而高务实家里的情况本身也很特殊,因为他的正室不光是诰命夫人,甚至还是正儿八经的朝廷命官——安南现在的属性可是“内附”,黄芷汀作为安南副都统,那是名正言顺的当朝大员、地方封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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